強化風險評估諮議體系,公告施行「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設置辦法」

衛生福利部依103年2月5日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於本日修正發布「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設置辦法」,以落實採行之食品安全管理措施,係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

依此辦法,諮議會每半年至少須開會一次,諮議會委員由食品安全、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藉由實證科學所得之風險評估資訊,釐清食品安全相關議題,並就食品安全及相關有害物質之風險評估、風險評估政策及策略之訂定、風險評估計畫之研定、風險評估指引之增修,及風險評估作業之執行等工作,由專家委員提供專業諮詢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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