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 配合刑法、刑法施行法、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之修正,爰刪除食安法第49條之1第1項至第4項規定,使沒收之實體與程序規定,皆回歸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有關原推估計價辦法之規定,除修正名稱為估算辦法並配合刑法統一文字外,亦配合法務部需求,限於犯罪所得與追徵之範圍及價格認定顯有困難時始有適用。(修正條文第49條之1)
  •  因刑法修正後裁判沒收之適用法律有異,修正有關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來源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6條之1)

 

小編評:這個消息好像沒啥媒體報導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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