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核災區食品輸台爭議,資訊整理:環團、國際訊息

  • 主題:業界、消基會與各方團體的觀點與立場

連結:日核災地區食品逐步開放?消基會提六點聲明(2016/11/10)

消基會強調,我國自2011年3月25日起,即對福島以及鄰近的櫪木、茨城、千葉等核災地區所生產、製造之食品,實施暫停輸入的措施,;然今擬對於日本核災4縣食品管制逐步開放,提出以下聲明:

一、風險評估機制應公開透明。從目前政府釋出的訊息,無法得知從「地區風險管制」轉向「風險食品管制」的依據為何,相關部會如農委會、原能會、食藥署等應揭露完整資訊。

二、政府應公開對日本食品輻射檢測的實際數據。由專家學者判讀輻射值的改變趨勢,讓國人了解相關風險的變化,並非僅顯示合格或不合格。

三、政府應明確告知消費者日本進口食品各項檢測數據的背景值。檢出數值即使符合標準,也應與背景值對照,評估是否有汙染風險。

四、從「安全」走向「安心」,是核災食品管制政策的最終目標。目前農委會所提出的兩階段日本食品輸入管制措施,僅提到第一階段實施半年,第二階段則視第一階段實施狀況,進行調整。第二階段是否即為全面開放福島以外食品之輸入?政府應向消費者說明第二階段可能的方向,以化解消費者內心疑慮。

五、食品管制政策應廣邀學術界與公民團體一同參與討論。

六、風險管理部分,政府應持續落實邊境查驗,並確保相關人力足以支應。

小編評:附上消基會觀點。

連結:日本輻射食品爭議延燒 方儉告衛福部長(2016/11/14)

綠色消費者基金會董事長方儉指出,該頁有兩處誇大不實,其一是指「目前全世界僅中國和台灣完全禁止福島等五縣食品進口」。但事實上,依美國食藥署今年10月的重要警示規定,明確指出對來自福島等14縣市公司出品的特定產品,毋須檢驗即可扣押,報告顯有誤導民眾之嫌。

此外,該頁也透過一張圖,描述「台灣的標準與別國一樣,因此,別人可以吃,所以台灣人也能吃」。事實上,台灣的輻射管制標準比大多數國家都鬆散,過去還想從370貝克調高至600貝克,所幸被立委阻擋。

小編評:看到這報導火都上來了,方儉真的胡亂做比較,第一段提到的中國台灣明明就是說"完全"管制,你在這邊提美國的"特定"食品管制,根本張飛打岳飛;至於第二段台灣法規比其他國家鬆散也是亂說一通,台灣早就在年初通過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修正案,標準早就上修嚴格許多,和日本標準根本沒啥差異了。真是胡言亂語的人!

連結:義美總經理提核災區食品建議,政府這麼回應……(2016/11/19)

義美總經理高志明在「環保食安志工」臉書提出近期的觀察,更提出4點建議,認為「該不該進口」的準則十分簡單,討論的焦點應該放在檢驗數據是否超標、國際的管制標準、落實「嚴格邊境查核」、貫徹「產品清楚標示」等四個方向上,其實沒甚麼好吵鬧的。

對此政府也給予回應,政府會循國際規範,以科學證據作為食品進口管理的依據,沒有任何例外。強調一定會以確保每個消費者的健康權益為目標,循著國際的專業規範,以科學證據為基礎,作為食品進口管理的依據,沒有任何例外。也感謝高總經理的提醒。

小編評:志明又來囉~他怎麼可能缺席呢?!

  • 主題:環團(方儉)赴日調查核災地區之各項新聞

連結:環團實測千葉土壤有銫?食藥署打臉:正常背景值(2016/11/23)

連結:千葉土壤驗出核汙?衛福部長這樣說(2016/11/23)

連結:環團再測出銫137 福島近2000貝克(2016/11/23)

綠色消費者基金會董事長方儉組成調查團赴日,預計在福島核災區的5縣市實地檢測輻射狀況,第一站在千葉的某處稻田挖取土壤約1公斤進行化驗,結果測到銫-137達19.256貝克/公斤,據此批評政府不該開放讓台灣民眾吃已被汙染土地種出來的農作物。

衛福部長林奏延表示,環保團體使用的是移動式、簡易的檢測儀器,與衛福部在國內使用的固定式、能較精密檢測的儀器不同,其檢驗方法也並非國際公訂方法,且從環保團體公布的數據來看,在銫-137的範圍亦沒有明顯的高峰,是不是銫-137須再釐清;即使以19貝克/公斤的數字來看,經諮詢原能會與農委會,也都還在正常土壤的背景值內。

連結:環團赴日檢出值屬正常背景值範圍,政府仍將強化進口食品邊境查驗與管理(2016/11/22,TFDA公告)

報載環團赴日,在千葉的某處稻田挖取土壤約1公斤進行化驗,結果有測到銫-137 為19.256貝克∕公斤。經詢問原能會及農委會表示,19貝克/公斤是正常土壤背景值範圍,且其檢驗方法並非國際公訂方法。

一般而言,即使土壤內含有銫,但吸收能力與程度與土壤內其他養分離子含量(濃度),特別是鉀肥會有競爭關係。另透過土壤施肥管理(鉀肥之施用),可以減少植物吸收銫之風險。

小編評:比起相信方儉,我還比較相信原能會與農委會,如果不以國際認可方式來評估風險,那這世界根本無法建立互信標準了。所以,還是回歸專業,不要再道聽塗說了。

連結:福島實測 驚嚇連連 磐城土壤銫-137超標20倍(2016/11/24)

綠色消費者基金會董事長方儉取樣當地野草約244g,檢測「銫-137」為每公斤37.298貝克,這樣的含量如果換成蔬菜,以我國的標準(每公斤100貝克以下)的確是合格可進口,但這的確是在福島重災區生產,是否要放行充滿爭議。

同時也承認,這次檢測不能說是成熟的檢測,還有很多檢測方法需要校準,所以選擇上網直播,公開所有過程,供各界檢視,「我是個老百姓都能做到透明公開,為什麼政府不做呢?何不公開政府的所有資訊,讓公眾檢視?」

小編評:(一)既然符合,為什麼不可以進口呢?那各國做容許標準是座好玩的嗎?(二)資訊有不公開嗎?明明就全放在TFDA(詳見:TFDA最新食品輻射監測專區)和原能會網站上,你自己遮起眼睛當作看不到而已啊?

  • 主題:外國怎麼管理日本核災地區食品

連結:日本核災食品進口怎麼管?歐美中韓台一次看清楚(2016/11/18)

連結:日本非福島食品輸臺說明(TFDA專區)

連結:日核災區食品,美日同步歐盟無禁止項目(2016/11/22)

連結:日核災食品,歐盟逐年檢視放寬(2016/11/29)

現在各國對日本產品的禁令大多已經改變。以下列出比較台灣、韓國、中國、美國與歐盟各國,目前對日本產品的進口管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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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來看,各國對食品內放射性核種含量的限制,目前各國都是檢測放射性的銫與碘為主。以下第一張表是比較各國放射性銫的標準,表中數值是銫134與銫137合計量(Caesium-137+Caesium-134)的檢測上限,單位是貝克/公斤(Bq/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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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張表是比較碘131(Iodine-131)的標準各國標準,單位是貝克/公斤(Bq/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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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11東日本大地震福島第一核電廠發生核災事故後,有些國家對日本核災區食品實施禁止進口的嚴格管制,但從2011年6月起,例如加拿大、緬甸陸續撤銷限制。2014年放寬進口限制的有歐盟、以色列、新加坡、美國等,截至去年11月,有16個國家撤銷了進口限制。

日本311地震發生後,歐盟立即發出特別指令,要求日本政府提供食品輻射污染相關資料,作為日後開放日本食品進口依據。從2011年至今,歐盟已經進行過4次評估,最新一次報告預計在明年1月公布。

歐盟表示,隨著時間推移,食品內的輻射量會逐步下降,因此歐盟採取的是逐年檢視,只要合格就會開放,因此從311地震至今,每年日本進口食品逐步增加。

對於日本政府提供的數據,歐盟完全相信不會質疑,這是對一國政府的信賴,歐盟也不曾派員前往日本境內實地檢測。

今年一月,歐盟縮小檢查證明書及產地證明書的對象地區及對象品目,像是將福島縣的蔬果(柿子除外)、畜產品、蕎麥、茶等,從檢查證明書的對象中剔除。而美國是將停止進口(福島縣)改為解除(部分品目、不需檢附證明書)。

2011年311福島核災之後,台灣停止福島、群馬、櫪木、茨城及千葉等5縣市所有食品進口,去年更針對日本所有食品要求檢附產地證明、特定地區的特定食品檢附輻射檢驗證明等輸入管制措施。

小編評:以上是世界主要食品先進國對於日本核災地區的檢驗與管理說明,供參考。

連結:美FDA管核災區食品,採動態修正(2016/11/17)

在日本311地震及福島核事故後,美國針對當地的農產品發布進口警示(Import Alert)。 美國的進口警示按4大類、包括產地、製造商、運輸商及全世界範圍的不同情況發布「毋須檢查即可扣留」(Detained Without Physical Examination,DWPE)「在監控下毋須檢查即可扣留」(DWPE with Surveillance)這兩種警示。

目前,FDA對來自台灣的進口警示有45個,其中有6個是在監控下毋須檢查即可扣留;針對日本的則有42個,其中,針對福島、青森、千葉、茨城在內共14個地區受核輻射影響的產品有「毋須檢查即可扣留」、編號99-33的進口警示,最早於2011年3月21日公布。

而美國的進口警示採動態修正,修正的原則就是根據日本的官方資料,簡單來說,只要日本政府沒有禁止或已放寬出口,美國就根據日本政府的官方數據與資料動態調整,這也才符合在世界貿易組織(WTO)架構下,會員國不能刻意設定市場准入的貿易障礙的精神,除非是有科學根據的原因或理由。

就拿99-33的進口警示來看,目前未完全撤銷,在2011年時,是擴大禁令範圍的趨勢,但2013年開始,FDA按日本的官方資料針對不同產地的不同產品朝向逐步解禁,FDA最新修正的進口警示版本是今年10月7日,原因是收到日本政府通知,日本在9月鬆綁產自千葉的竹筍禁令,已可以出口。

但美國是採取何種標準?美國是依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有關放射性原素的含量標準,如碘-131是100貝克/公斤、銫-134和銫-137是1000貝克/公斤。

舉例來說,目前產自福島、岩手、宮城、群馬和櫪木的牛奶、乳製品及嬰兒配方奶仍在FDA的禁止進口名單上,但2015年2月日本解除產自茨城的牛奶、乳製品及嬰兒配方奶出口禁令後,美國隨後也解除限制,而美國一貫的說明是:FDA意識到日本政府正逐步嘗試解決核污染事件帶來的問題,FDA繼續支持日本的努力。

小編評:這篇是關於美國的較詳細說明,留資料做參考。然後附上「第99-33號進口警示」給大家看看原文到底在說什麼。

連結:限制福島五縣食品進口真會違反WTO規範?——從日韓輻射仲裁案談起(2016/11/18)

日本於2015年5月向WTO提起爭端解決,主要針對韓國限制福島周邊八縣水產品進口,加強檢驗其他產品,以及產品銫殘留量超過每公斤100貝克勒即禁止進口等措施。

日韓案在食安檢驗爭議的老議題「科學證據原則」,依WTO《食品衛生檢驗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協定》(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SPS)協定2.2條與5.1條規定,各國的檢驗及防檢疫措施,必須基於科學原理,若無充分科學證據即不應維持該措施,稱為「SPS規定的科學證據原則」。

本未控訴韓國違反科學證據原則,那麼究竟控訴韓國措施違反WTO那些規定呢?參照日韓輻射仲裁案的進度,與我國開放福島以外四縣食品進口與否較為相關的,應該是日本於實體部分控告韓國違反SPS協定2.3條與5.5條的不歧視原則,以及第5.6條適當保護水準

連結:自由開講》日本輻射食品進口管制爭議的幾點貿易法觀察(2016/11/22)

為維護人民的生命或健康,WTO肯認各國有權利採取必要的食品安全管制措施,公共健康並不當然因貿易自由化的規範而被犧牲,然而為避免各國假借食安管制之名,行貿易保護之實,WTO在肯認各國管制權利之餘,要求必須採行「合理的」食安管制,而這個合理性就在於遵守「科學原則」、「必要性原則」、「不歧視原則」與「透明化」等實質與程序要求之理性管制。

第一,針對此次管制措施調整,政府應提出所仰賴科學證據之風險評估報告。

第二,就不同強度食安管制手段的選擇或組合,政府應根據風險評估所得的資訊說明風險管理選項的採行理由,並強化與不同專家和民眾間程序面的風險溝通。

第三,針對調整時間點與程序透明化之溝通機制,建議政府應完善風險評估與管理溝通的程序後,再調整現行日本輻射食品進口管理措施。

小編評:這兩篇是就國際規範的部分來探討,多了解一點SPS對法規人員是有好處的,請自行研究吧!

  • 主題:其他與日本核災地區食品議題

連結:禁核食進口 日本告南韓 沒告台灣(2016/12/28)

日本福島核災地區食品欲進口台灣屢被擋下,亞東關係協會祕書長蔡明耀昨天強調,日本認為禁止特定地區的食品進口,並不符合世貿組織(WTO)規定,南韓就因為禁止福島等8個縣的水產品進口,被日本一狀告上WTO,日方是基於台日友好的關係,才沒有訴諸WTO解決。

蔡明耀昨在外交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日本政府已經告了南韓,但是日本政府重視與台灣的友好關係,一直沒有到WTO對我們提告。日方希望我們用理性的態度討論日本食品解禁問題,就算要禁止日本食品輸台,也一定要有科學根據。

蔡明耀指出,WTO規定要以「品目」作為禁止對象,而不該以「區域」禁止日本食品進口。如果台灣政府為了國民安全做出禁止特定區域食品進口的規定,我們也不能指責任何人,畢竟最後的決定權還是要看政府跟人民是否能達成共識。

連結:台灣日本食品通路商的悲哀(雷歐)(2016/12/17)

2011年日本311大地震造成福島縣核電廠輻射外洩事件,各國立刻啟動食品安全管控機制,台灣當時公告福島、櫪木、群馬、千葉、茨城五縣生產之食品暫停輸台。至今已事隔將近6年之際,全世界只剩台灣和中國仍對日本食品發出禁令。中國因民族意識本來就對日本不友善;而台灣呢?

改朝換代後,原本反對開放的民進黨,提議開放;原本有意開放的國民黨,堅持反對到底。是不是政治操作,很明顯就可看出。本來開放的先決條件,就是要確保原本限制的地區所生產的食品已無輻射安全疑慮,用科學數據來說明。可是政府舉辦的公聽會完全以鬧劇收場,人民完全接收不到正確的訊息。政客藉機操弄議題,散播不實謠言,就是要達到政治利益,騙取選票。

小編評:沒錯,小編也覺得是政治操作,誰在野誰反對,垃圾不分藍綠。

連結:倪貴榮觀點:建構完善風險分析體系以處理日本核食進口爭議(2017/01/03)

食管法第四條第一項雖規定管制措施需以風險評估為基礎,並依同法第二項明文授權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然而該諮議會依現況並未就日本核食的風險進行評估,更遑論依同法第十五條第六項就核子幅射污染訂出所謂的安全容許量。主管機關在未公告標準值的情況下,若僅以福島周邊縣市之區域為限制考慮,而非以科學實證和評估為管制基礎,此做法既未依法行政,也難謂符合國際規範,更容易落入不必要貿易障礙的質疑。

當然現行的管制措施也並非亳無依據,依同法第四條第五項規定,在遇重大突發事件,政府得限制特定地區的食品進口;且依條文文義解釋,得不經風險評估程序,此乃反應同條第一項所定之預防原則。然而,此類管制仍屬暫行措施,並非永久的禁令。依WTO的SPS協定第五條第七項規定,管制者仍有尋求更有效的科學證據的義務,以做為是否維持原禁令之基礎。我國限制福島周邊農產已達五年之久,是該啟動風險評估機制的時機,否則若繼續援引預防原則即失其說服力和正當性。

小編評:小編覺得這篇寫的言之有物,但是政治人物只要變成在野就變得永遠反對黨,我認為不是制度的問題(雖然制度可以精進),最大阻礙還是該回到怎麼解決人的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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