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結:防曬標示,政府竟從未檢驗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國際醫美中心主任邱品齊耗時2年檢測市售35款防曬產品,選定國內產品幾無標示的臨界波長和★級,採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公告的測試方法送驗,陸續送到SGS檢驗。該檢測是以臨界波長370奈米、平均度3★級以上為標準,若兩項均達標,防曬效果就列為強,只一項達標為中,兩項均未達標為弱。根據報告顯示:
- 防曬效果達到"強"的產品:理膚寶水安德利極效防曬乳、雅漾高效清爽防曬乳、舒特膚極致全護低敏防曬霜、理膚寶水全護臉部清爽防曬BB霜、雅漾全效潤色防曬霜、理膚寶水全護清爽防曬液、露得清細白活肌防曬隔離乳、舒特膚全日護高效防曬凝露、珂潤潤浸保濕防曬乳、舒特膚全日護防曬凝乳、意高臉部清爽潤色高效防曬乳。
- 防曬效果達到"中"的產品:果蕾高效防曬隔離霜、露得清細白防曬乳液、娜芙防曬隔離霜、巴黎萊雅完美UV防曬水精華、巴黎萊雅完美UV超效防護隔離乳液、巴黎萊雅完美UV 10效防護BB隔離乳、佳麗寶ALLIE高效防曬凝乳(礦物保濕型)、SOFINA保濕日間防禦乳、安耐曬黃金鑽級防曬露、DCL 高效清爽防曬乳、露得清溫和全護清透防曬乳、蜜妮含水防曬保濕水凝乳、蜜妮含水防曬保濕水凝霜、歐蕾清透隔離防曬乳液、SOFINA透美顏日間保濕防護乳。
- 防曬效果達到"弱"的產品:ORBIS 極緻抗陽防曬露、DR.WU高效潤色防曬霜、肌研玻尿酸保濕防曬凝露、歐蕾高效隔離防曬乳(加強型)、詩蓓白SC控油防曬凝露、曼秀雷敦水潤肌清透防曬水凝霜、專科礦泉水感防曬乳、露得清水活保濕防曬凝露、杜克H艾莉卡防曬凝膠。
衛福部食藥署科長洪國登表示,防曬係數標示大致分為3種,其中標示「SPF」代表可阻擋紫外線中的UVB,標示為「PA」或星級標示者,則代表可阻擋UVA,根據現行法規並沒強制規定以哪種標示為主,國際間也沒有各種標示得同時標的規定。至於防曬成分,除二氧化鈦成分以一般化妝品管理外,其餘防曬劑成分均以含藥化妝品管理,上市前須向衛生福利部辦理查驗登記,並出具與標示相對應的測定報告,才能宣稱產品防曬效能。
防曬效果測試部分,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國際醫美中心主任邱品齊說,測試分人體試驗和體外測試兩種,前者費用約30萬元,後者不到1萬元,兩者實際防曬效果差距恐逾5倍,如體外測試SPF 50的產品,採人體試驗SPF係數恐僅10,現美、日規範及歐系大品牌都強制產品上市前須做人體試驗,但國內未規定。
食藥署科長洪國登則說名,全球現對防曬效果測試方法無統一規範,我國也尚未明訂方法。現對市售防曬品僅抽驗其成分、濃度是否與許可證相符,但今年六月美國曾發生民眾對知名防曬乳品牌「香蕉船(Banana Boat)」提告,指控SPF 50防曬品給孩子用卻仍曬傷,送驗後才發現其實際防曬效果SPF竟不到20的事件;因此,明年起國內將首度抽驗產品SPF防曬效果,如業者標示不實,依現《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最重罰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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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曬標示名詞解釋(參考:防曬化妝品,看懂防曬指數標示)
| 名詞 | 解釋 |
| SPF、PA、PP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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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界波長(Critical Wavelength或Broad Spectru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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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級(Boots Star Rat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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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防曬表示方法(參考:2013年TFDA參考資料)
| 防曬表示方法 | 抵抗光線類別 | 作用 | 測試方法 | 備註 |
| SPF | UVB | 預防曬紅、曬傷 | 儀器測試或人體試驗 | SPF最高標示到50,以上目前只能用SPF50+或SPF50 plus表示 |
| PA | UVA | 預防曬黑、老化 | 人體試驗 | PA目前最高標示到PA++++ |
| Boots Star Rating | UVA/UVB | — | 儀器測試UVA/UVB ratio換算而得 | Boots Star Rating最高標示★★★★★。看產品對於抵抗UVA及UVB的能力是否相當,越多★表示UVA/UVB ratio越接近1。 |
- 目前防曬化粧品皆需要申請查驗登記,除了防曬主成分為單純的二氧化鈦,且含量在25%以下可以不用申請查驗登記,其他防曬產品皆需要申請。
- 不是所有的防曬產品都會把上述三種表示法標示在產品上,要標示SPF、PA或Boots Star Rating或其他宣稱是需要有報告佐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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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皮膚科醫師邱品齊爆料,市售防曬品標示恐不實?!(2015/05/17)
連結:防曬產品係數測試報告彙整(2014/09/11,邱醫師Blog原文出處)
在理膚寶水發表「全護水感清透防曬露」及「全護清爽防曬BB霜」的記者會上,就請到了皮膚科權威–邱品齊醫師來解答常見的防曬困擾,原來,目前台灣市售防曬品實測防護力與產品標示,有部分竟然存在不相符的風險,也就是消費者可能用了防曬防護力不足的防曬產品卻不自知!
小編OS:
防曬效果測試分人體試驗和體外測試兩種,前者費用約30萬元,後者不到1萬元,兩者實際防曬效果差距恐逾5倍,邱醫師採用的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公告的測試方法送驗,在上述部落格文章有提到採品體外測試,而且是採Boots Star Rating的體外儀器做檢測,如果此次邱醫師公開的資料中有些廠牌是人體試驗的結果,和邱醫師所做的體外測試資訊有落差,那該怎麼辦才好勒?聽廠商的人體試驗數據還是邱醫師的體外試驗數據呢?(小編當然相信廠商的人體實驗數據,當然比較符合實際使用狀況啊!)
另外,小編覺得,這些實驗數據在2015年就已經炒過一次,隔了這麼久在把以前的資料拿出來炒一遍,實在不知道邱醫師在想什麼…而且如果真的要做幹嘛不做人體試驗比較有公信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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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防曬類化粧品防曬效能管理之說明(2016/11/20,TFDA公告)
有關媒體報導市售防曬產品防曬係數不足之虞,食藥署說明,依據我國現行管理規定,防曬類化粧品除二氧化鈦(Titanium dioxide,TiO2,非奈米化)成分以一般化粧品管理外,其餘防曬劑成分係以含藥化粧品管理,上市前須向衛生福利部辦理查驗登記,如該防曬類化粧品有標示防曬係數(如「SPF」、「PA+…」、「★…」等),並應檢附防曬效能測定報告試驗文件等資料,供食藥署審查,以確認其防曬效能,經核准並領有許可證字號後,始得製造、輸入或販售。
目前防曬係數檢測方式可分為人體測試(in vivo)或人工薄膜(in vitro)測試兩類,惟國際間各國對於防曬係數之檢測、標示之方式尚無統一標準。此外,我國已於96年2月26日公告防曬係數之標示規定,SPF其標示值不得大於實測值,且SPF防曬係數標示值最大上限為50,而所測得之防曬係數高於50者,以「SPF 50+或SPF 50 Plus」標示之。市售防曬化粧品如經查獲防曬係數標示與實際不符者,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得依同條例第28條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小編評:TFDA也跳出來回覆了,小編歸納一下重點『防曬化妝品只要標示「SPF」、「PA+…」、「★…」資訊者,查驗登記時要提供實驗數據才可以通過。』所以應該不是空口說白話,只是這些檢驗報告如果有公開就告好了,如果能公布在iQC網站上就更好了。XD
小編OS:補充,邱醫師使用的評比方式(Boots Star Rating)係和產品外包裝標示(SPF & PA)適用完全不同的檢測方式和表示方式,真的能夠以邱醫師的報告推論產品的好壞嗎?畢竟比較基準點完全不同,加上廠商申請防曬品查驗登記也都需要出示報告佐證說明SPF或PA的科學依據,小編總覺得有種關公打岳飛的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