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12 )月 18 日生效施行
修正重點包括:
(一)國產米與進口米禁止混合銷售。違反者,處 10 萬元以上 1,500 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二)市售糧食標示與內容物不同、內容物攙偽假冒、廣告不實且屆期未改正者,處 4 萬元以上 400 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三)將散裝米亦納入糧食管理法管理。
(四)主管機關除公告違規糧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規情節外,並得公告商品抽樣地點、日期。
(五)違規情節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者,市售產品應於三日內下架、一個月內回收;違規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並應令其停止經營全部或部分項目糧食業務一定期間,或廢止糧商登記或部分糧商登記事項。
(六)國產米與進口米之買賣進出應分開記錄,且一定規模以上之加工及進口業者並應記錄糧食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以利追蹤進口米來源及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