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以來,多數食品安全問題,都是經媒體曝光後才得以被關注和處理。但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中,卻提出發布信息須由監管部門事先核實。
修訂草案第一百二十一條擬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能對社會或者食品產業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事先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實情況。
此規定甫一露面,即在社會上引發較大爭議。法律界普遍質疑,這一規定將使得食品安全信息的發布權由政府部門單向掌控,公眾監督會被削弱。
此前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一家公益組織的人員曾表示,現在第三方機構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對於食品安全問題的監督發揮著重要作用。他擔心,“事先核實”的規定很可能會導致政府對任何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都將進行事先審查和批准,這不僅將會加大食品安全風險瞞報、延報的隱患,而且也會形成信息的堵塞甚至扭曲,使消費者失去知情權和社會監督通道。
連結: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食安信息發布須事先核實
小編評:這跟台灣消基會在吵的公布檢驗單位有一點點類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