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孫大千、林國正、謝國樑、王廷升、王惠美、林德福昨發出聯合新聞稿指出,今天將提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一旦食品業者違反食安法,除消費者個人損害賠償請求權外,政府同時得請求不法行為期間內營業額總額10倍的懲罰性損害賠償
孫大千說,政府獲損害賠償後,應歸入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另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在2011年6月22日大幅修法,因此,懲罰性賠償期應自2011年6月22日開始算起
來源: 食安賠償 立委︰罰營業額10倍
小編OS: 嘆! 不追溯既往, 怎麼可能存2011開始算? 先把最重五千萬, 連續罰的案例拿來用, 還能確定款項入帳了, 再來談編修其他賠償方式吧!
看看多讓人無言的修法: 立院三讀 騎車開車抽菸罰600元
最快明年四月起,汽、機車駕駛人如果在行駛期間點燃或吸食香菸,又影響到他人行車安全,可能被罰新台幣六百元
李茂生指出,汽機車「駕駛」若行駛道路期間抽菸,導致「有害於」他人時,將處600元罰鍰,「那麼乘客抽的話,縱然有害於他人,也不能罰嘍,還有,行人穿越馬路時,將煙噴到停在前面等綠燈的騎士時,也不能罰嘍。」
重要的是到底要怎麼認定「有害於」,「讓人聞到煙味是不是有害?」如果是的話,就連停在路旁噴廢棄的其他汽機車,不是也產生了同樣的問題,
立法院昨天修法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其中,喜歡邊駕駛邊吞雲吐霧的吸菸族,若影響到他人,恐被開罰600元。不過,警政署認為,只要駕駛有點菸,且身旁有車,就可主動開罰;但地方執法單位卻說,除非民眾檢舉,或是吸菸導致事故,才會開罰
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執法組長謝博文卻認為,從「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來看,此法應是「檢舉條款」或「肇事條款」,所以應該是由被影響到的駕駛主動向警方檢舉,或是因駕駛的吸菸行為導致車禍意外,才會開罰,員警不會看到駕駛點菸,就主動上前開罰
see有跟沒有一樣的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