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檢署傳訊臻鋒廷實際負責人丁姓女子與員工共11人,認定業者自104年9月起,明知有冷凍食品已過期甚久,竟於客戶下單購買時,指示員工將原冷凍食品紙箱上標籤撕除後,以正常市價對外續售,過期黑心食品流向新北、桃園、台中、台南、嘉義、雲林、花蓮、屏東、高雄。
丁女(45歲)是營臻鋒廷公司實際負責人,從事冷凍水產品批發,長年向泰國、越南等地進口,再把進口小卷等海鮮食品囤積冷凍庫內,去年9月間起疑進貨過量、存貨過剩,涉嫌明知囤積的冷凍食品,已過期甚久,有的還已超過1年,不僅未銷毀,還以原價販售下游廠商。
小編評:九月第二件(上一件是百鮮屋),而且又是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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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有關「臻○○實業有限公司」涉販售逾期食品案說明(TFDA新聞稿)
食藥署9月13日會同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同步查察高雄市「臻鋒廷實業有限公司」仁武營業處所及左營區冷凍倉儲,查獲該公司之冷凍庫貯放逾期、撕標或未標示效期之小卷碎肉、牛舌魚、金錢魚等冷凍食品,以及撕毀標籤之外箱與銷貨資料,涉嫌販售逾期產品,另現場亦查獲一批未來製造日期(產品標示有效日期2017.9.15,保存期限1年)之蒲燒魚腹排,已涉及標示不實,針對上述產品全數清查並封存計14品項達20,477公斤,經查交易下游業者計9縣市41家,食藥署將持續督導衛生局釐清追蹤產品流向,確實回收下架。
使用或販售逾期食品,涉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另產品標示不實,則違反食安法第28條規定,依同法第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使用及販售保存期限內之食品,並如實於食品外包裝上標示有效日期,以維護消費者食的安全及知的權利。
小編評:政府新聞稿寫的比較仔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