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販賣假吉園圃標章農產品,判50天拘役

連結:農糧署:勿仿冒吉園圃標章,違者送辦(2015/03/05)

連結:賣假吉園圃標章品,攤商判50天拘役(2015/03/08)

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加強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管理,每月派員至各通路賣場查核標章使用情形,103年10月間在臺北市、新北市、高雄市及彰化市查獲5件仿冒標章,已依法送辦查處。

農糧署主秘蘇茂祥指出,農糧署中區分署人員去年10月14日下午在彰化市永樂市場發現李姓攤商販賣的水果,黏貼仿冒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的假標章,立即通知保二總隊偵二隊到現場依商標法規定查處。

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依觸犯商標法第96條第1款的侵害證明標章罪,處拘役50天,若要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沒收假標章貼紙105張。

農糧署表示,目前已規劃吉園圃標章將自今年七月起,配合生產追溯條碼使用,強化標章信度與生產資訊揭露的便利性。

小編評:這案子的前案「農糧署全面稽查吉園圃,查獲5件仿冒標章」,大家可以看看前因後果喔。

連結:仿冒吉園圃標章遭法院判決,農糧署籲請業界自重(農委會農糧署,2015/04/01)

連結:仿冒吉園圃,最高可判三個月(2015/04/01)

農糧署說明,該署中區分署人員於103年10月14日下午在彰化市永樂市場發現李姓攤商販賣的水果黏貼使用仿冒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即通知保二總隊偵二隊赴現場依商標法進行後續查處。本案於104年2月24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李OO犯商標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害證明標章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本案仿冒標章之印製販賣業者亦於104年3月9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林OO犯商標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害證明標章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而本二案「扣案之仿冒『吉園圃安全蔬果』證明標章之標章貼紙105張、『黑松印刷』廣告傳單1張均沒收」。

由於「吉園圃台灣安全蔬果」證明標章,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農糧署籲請業者遵守商標法規定與尊重證明標章權人權利及使用機制,切勿違法冒用,該署將持續加強查察,如發現印製、販賣或使用仿冒標章行為者,依法送辦查處。也歡迎民眾發現可疑情況即向有關單位反映,共同維護消費者權益。

農糧署表示,為強化生產追溯機制,預定本(104)年7月起推動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QR-code)制度,輔導農民自主管理產品安全與揭露生產資訊,吉園圃標章將配合生產追溯條碼使用,消費者可透過智慧型手機等行動裝置掃描吉園圃蔬果上的生產追溯條碼(QR-code),更便利查得生產者及產品資訊。

小編評:這篇是農委會的正式新聞稿,可是我還是覺得用商標法來罰這個案子有點奇怪,農藥標章不是有個專法「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嗎?怎麼不能依照專法來罰呢?還是說吉園圃只是單純標章,並不是什麼驗證體系?!(小編自解:吉園圃標章管理屬行政命令,無專門罰責只能依據商標法,且吉園圃是由農糧署各區分署負責審查、核發使用及管控,不同於產銷履歷和有機農業係委由民間第三方機構進行驗證核發與管理,所以不可以用「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來管理)另外,新版的吉園圃2.0貌似要導入追溯條碼,可是不是本來就有產銷履歷認證了嗎?為何還要再搞一個吉園圃2.0呢?小編真的不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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