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司表示,針對常被當作藥食兩用的中藥材,未來會考慮訂定「調味原則」,也就是規定中藥材原料用於食品裡的比例,並建議民眾攝食劑量,以降低民眾攝食到過多異常物質或藥效的風險。
要了解中藥材用於食品時是使用何種標準,以及主管機關是誰,必須先談何謂「原料」和「最終產品」。
原料是指中藥材,例如單一人參屬於藥材,必須符合《臺灣中藥典》及中醫藥司公告的「中藥材異常物質限量標準」,包含重金屬和有機氯農藥。
但因為國人以往就有「藥食同源」的觀念,所以食藥署另外公告「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包含當歸、人參、花旗參等多種中藥材,這些「原料」可搭配其他食材製成藥膳包、茶包或飲料等食品,例如人參加雞肉燉煮成最終產品人參雞湯,「最終產品」屬於「食品」,由食藥署管理。
不過,早年前食品藥物管理局(今食藥署)在公告該「一覽表」時,並未明文規定中藥材用於食品時,應符合哪個主管機關的標準,只由中醫藥司和食藥署雙方協商認定,因此經常造成外界混淆,認為食藥署和中醫藥司在互踢皮球。
即使最終產品是食品,歸食藥署管,但食品又強調「源頭管理」,如果有安全疑慮時,必須回溯源頭檢視是哪一件「原料」出問題。
例如最近周刊報導送驗人參茶包,發現含農藥「蟲必死(BHC)」,人參茶包屬於食品,主管機關是食藥署,依我國法令,蟲必死雖為禁用農藥,不過因茶包的原料是人參,適用中藥材管理規格,衛福部中醫藥司科長陳聘琪說,依照中醫藥司規定,對於人參的農藥「蟲必死(BHC)」限量不得超過0.9ppm,周刊檢出的殘留量為0.09ppm,沒有超過標準,所以並未違反《藥事法》。
財團法人台灣必安研究所副所長莊武璋認為,常被做為藥、食都可用的中藥材,當然要明確「分流」管理與分開訂標準,例如區分中藥材流向食品通路還是藥的通路,「終端如果是製成食品,應該要用食材的管理標準;若當藥材使用,就應用藥的標準,並且嚴格限定不能用在食品。」
另外,「原料」跟「最終產品」也應該分別訂出標準,「如果用統一標準管理有時沒辦法達到,不太合理。」莊武璋說。
紅棗就是一個著名的例子,市售紅棗如果當食品,必須符合食藥署規定的「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檢驗的農藥品項較多;若是當藥材時,則必須符合中醫藥司的「中藥材異常物質限量標準」,僅須符合三種有機氯農藥的限量標準。
至於標準為何會有差異?莊武璋說,因為食品可能天天吃,藥則會依醫師開的劑量服用、不太會每天吃,所以食品的標準通常會比藥來的嚴格。
中醫藥司表示,針對常被當作藥食兩用的中藥材,未來會考慮訂定「調味原則」,也就是規定中藥材原料用於食品裡的比例,並建議民眾攝食劑量,以降低民眾攝食到過多異常物質或藥效的風險。
高怡婷說,食藥署也曾討論建立調味原則,「我們有討論過藥材原料量不能超過50%,」但因食品的組成成分太複雜,許多食品甚至不是用純中藥材製作,而是用萃取物,難以回推原料用了多少比例,「實際執行上有困難,目前還沒辦法制訂。」
連結:中藥入食品 適用藥材或食材管理惹議 中藥司研議訂定入食材劑量標準
小編評:大推這篇文章,寫得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