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表示,去年稽查、抽驗食品容器具製造業者中,共有58件漂白劑及溶出性試驗合格,63件抽查標示項目中,共有22件未符合規定,其中又以廠商資訊未清楚標示、未標示耐熱溫度項目居多。
衛生局強調食品器具標示相關規定將在明年7月1日上路,標示未清最高可罰300萬元。(詳見舊聞:食品容器含塑膠內蓋,明年七月須標耐熱溫度)
「1號多為一次用、5號可微波耐高溫、6號不耐酸、7號種類多要注意」,衛生局提醒,不同數字代表著塑膠材質的不同,消費者可由產品的材質名稱標示或容器底部的三角回收標誌分辨,選擇能安全使用的塑膠食品包裝、容器具。例如碳酸飲料、飲用水、茶和醬油包等容器,可耐溫60至85度,厚塑膠袋、清潔劑瓶則能耐溫90至110度,保鮮膜、手套、水管、雨衣等則能耐溫60至80度。
小編評:不是很有重點的一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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