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全混油案二審出庭,雙方五點攻防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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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全混油案今年3月宣判時,一審台北地院認為,魏應充指示降低成本,也默許頂新總經理常梅峯購買大統長基老闆高振利摻混銅葉綠素的劣油,還放寬驗收標準,再替味全代工製成「健康廚房橄欖油」、「健康廚房葡萄籽油」,販售給消費者。另魏應充也借稱提升競爭力,指示調整配方,以98%棕櫚油以及1~2%橄欖油或葡萄籽油的比例,調和製成生產一系列所謂「獨家」、「黃金比例」的味全調合油,詐騙消費者,共不法獲利近8200萬餘元。

台北地院認定魏應充等人已觸犯詐欺取財、商品虛偽標記以及《食品衛生管理法》等罪,痛責魏應充不思專業創造優良產品,僅為降低成本,影響消費權益至鉅,基於獲利金額龐大,犯罪情節嚴重,從重依2個詐欺取財罪共判處魏應充4年徒刑,常梅峯3年10月,另味全中研所等10人則判刑5月至2年3月不等,味全公司共遭科罰1550萬元,僅味全前總經理張教華獲判無罪。

今天開庭除魏應充等12名有罪被告及味全公司不服外,檢察官也認為,一審魏應充等有罪被告判刑過輕,也不服味全總經理張教華判無罪,也提出上訴。由於全案二審確定,智財法院已成為魏應充等人有罪無罪、是否須入獄,與檢方的一決勝負所在。

小編評:先幫大家複習一下之前的案情。

連結:油品案二審!盼5億資產解凍,魏應充:願拿帝寶扣押

連結:頂新劣油案二審開庭,魏應充:一直都以品質為優先,盼改判無罪

根據台北地檢署起訴書裡指出,2012年魏應充因涉嫌默許部屬購買大統長基摻混銅葉綠素油品,並指示進口低價棕櫚油,冒充高價橄欖油、葡萄籽油進行販售,不法獲利高達2億900億元。當時魏應充曾透過律師對判決提出質疑,當時台北地院則反擊表示道:「標示賣魚翅,卻是冬粉做的,買家能接受嗎?」

魏應充的律師余明賢今在開庭前受訪表示,一審判決荒謬、充滿偏見,味全產品都符合規範,也從未被任何主管機關裁罰,「只有包裝上標示引發誤解的問題」。余明賢對此痛批,北院把「判決當小說寫!」除此之外,魏應充今天在法庭上表示,「我多年來經營食品事業,一直都以品質為第一優先。」

魏應充因案遭檢方扣押其名下價值5億多元的帝寶不動產、銀行帳戶、股票等。魏應充今也向法院表示,願意提供價值超過8200萬餘元的一筆「帝寶房產」繼續扣押,其它財產則希望能解除扣押。魏應充律師更指出,一審認定味全銷售所得8200萬餘元是不法所得,並沒認定魏應充有不法所得,加上味全是上市公司,該款項也未流向魏應充,因此魏應充有權聲請解除扣押。但檢察官指出,一審認定魏應充有罪,判刑4年,全案也有待二審認定,因此反對現在就解除扣押。

 

連結:頂新案,上午開庭前檢辯攻防

台中高分檢檢察官今天上午提出五項上訴理由。分別如下:

  • 依國家衛生研究院研究結果:頂新未精煉豬油檢體中四種醛類含量,皆高於市售未精煉豬油,頂新精煉豬油檢體中四種醛類含量,皆高於市售精煉豬油。且國家衛生研究院檢測劣質油品中四種醛類定量分析方法之精密度、準確度及回收率,均符合食藥署公告之「食品化學檢驗方法之確效規範」。足證頂新公司之油脂,原即存有有害人體健康之四種醛類,來源確有問題。
  • 頂新公司在案發時,即由高層總經理陳茂嘉、課長陳錫勳、管理課長詹淑惠、管理課組長傅淑惠等人,輾轉通知許微雀、邱秀梅、傳淑惠、詹淑惠、何曉峰、莊淑惠、吳嘉明、江淑端等多位員工,集體於103年10月12日趕加班,將頂新公司之進口、銷貨等帳冊資料,及魏應充親批派人至越南訪廠之簽呈等資料,或藏匿於其個人之車上或個人住處,或以碎紙機加以銷毀。
  • 經比較頂新公司自越南進口之豬油、牛油之檢驗項目及規格,均明顯低於CNS所訂標準。酸價部分:CNS所訂標準為2.5(食用熬製豬脂)及1.3(食用豬脂)以下,頂新公司所訂標準為4以下;水分部分:CNS所訂標準為0.3以下,頂新公司所訂標準為0.5以下。
  • 頂新公司的豬油等產品,包括非調和油部分,大都含有百分之20至50之牛油成份,香豬油亦只含有百分之5至10或百分之10至20之一級香豬油,雖有於產品上以小字體標示牛油,然並未標明所含比例,且與使用 (香)豬油名稱之大標題不符。
  • 經分析油槽動態表,200-13號油槽,不但有為供食用,而精製領用的情形,與20-5號、525-6號、200-15號等供食用的油槽,也均有入同一批油,或相互轉油的情形。如非供食用,而是供工業用,豈不將工業用油槽,與食用油槽,混雜使用?

頂新方面表示,針對檢方例行於開庭前的新聞訊息,僅簡短回覆,也希冀檢方能再將所列問題、查明證據後於法庭內表述,而非依再於媒體上發布消息:

  • 有關國衛院報告:法院迄今「未同意檢方提出做為證據」且「國家並未制訂標準」,況該報告比較之「檢體條件不同」,不具備科學檢驗基礎,不可採信。
  • 有關員工加班一事,尚在法院審理中,切勿妄斷。
  • CNS為成品標準,與原料無關,況CNS亦與衛生標準無涉。
  • 有關產品標示:實際上,均「符合當時法令及業界常規」,且當時法令並未要求必須標示比例,況依前次頂新製油客戶作證內容,也認為並未受騙。
  • 油槽使用情形:經參酌卷內油槽動態表即可清楚知悉並無檢察官所指情形,檢察官刻意傳遞不實訊息,至為惡意。

小編評:這五點攻防中,其實小編某種程度上贊同頂新的說法,尤其是第一、三、四的部分。第一點的醛類檢測本來就不是基礎測項,連油品衛生標準都沒有提及;第三點有兩部分可以說明,(一)國家標準其實是業者參考標準,並非法規強制標準,不過似乎頂新有把它當作品管參考依據?(二)那些CNS規範主要是成品油指標,並非原料油指標標準;第四點部分,則是產品標示宣稱部分,真的只能說在過往的標示稽查案例中,是簡單的標示不實案,過去也很少認定為重大違規,衛生局通常是罰三五萬然後叫業者改標就結案了。但是第二點的部分我就真的不能理解了,為什麼要叫員工銷毀資料呢?到底是有什麼東西不能見光的?或著頂新有什麼更好的解釋可以說服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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