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日本輸臺食品符合民眾安全與安心之需求,食藥署於104年5月15日正式施行兩公告,要求福島五縣以外,其他所有日本輸入食品皆應檢附日本官方或官方授權機關(構)之產地證明文件,或經食藥署認可之可證明產地文件,始可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另外,依自100年迄今我國邊境查驗輻射檢測結果之科學證據,及針對孩童及嬰幼兒日常攝食之食品,食藥署亦要求特定區域之特定食品需檢附輻射檢測證明。
自104年5月15日起至5月21日凌晨1點止,累計 216 批,總重量 94263.92公斤,檢附符合規定之產地證明產品順利通關共 211批,總重量 94055.42公斤,產地證明文件不符規定之產品共計 4 批,檢附之證明文件待確認之產品共計 1批;需檢附輻射檢測證明之產品共 0 批。